(2016)苏1322民初19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谭伟平与陈上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平,陈上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19031号原告:谭伟平,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高雷,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上海,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谭伟平与被告陈上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伟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高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伟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租金2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浙江商城XXX幢部分房屋,租期为两年两个月,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被告已付2013年度租金,2014年的租金总额为42000元,应于2013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但被告仅支付20000元,尚余22000元经多次索要未付。陈上海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位于沭阳县浙江商城XXX幢部分房屋(具体位置见图纸所标部分),租期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租金为47700元,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租金为42000元,于2013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尚欠2014年租金22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余欠租金22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上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谭伟平支付租金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175元),由被告陈上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章金梅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沈 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