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4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汤其宏与丁根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其宏,丁根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1527号原告:汤其宏,男,1966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根苗,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汤其宏与被告丁根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6日立案。原告汤其宏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其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其宏撤回对被告丁根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汤其宏负担。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志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