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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南苑街道狄林社区居民委员会、济宁市市中区狄林社区老年公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南苑街道狄林社区居民委员会,济宁市市中区狄林社区老年公寓,方中丽,李吉峰,王传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南苑街道狄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负责人:陈守礼,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市中区狄林社区老年公寓,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负责人:李吉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中丽,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吉峰,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传余,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南苑街道办事处狄林社区居民委员会、济宁市市中区狄林社区老年公寓因与被上诉人方中丽及原审被告李吉峰、王传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6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66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南苑街道办事处狄林社区居民委员会、济宁市市中区狄林社区老年公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