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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魏小虎与杜文博执民间借贷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虎,杜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65号申请人:魏晓虎,男,汉族,1987年5月27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身份证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卞塘镇,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杜文博,男,汉族,1994年3月16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魏晓虎与被申请人杜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湘0302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杜文博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10万元。申请人魏晓虎提供金额10万元的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文博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边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春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