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周紫萍、盘县红果镇上纸厂煤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紫萍,盘县红果镇上纸厂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财保15号申请人:周紫萍,女,汉族,1977年3月24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雯,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1588085。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茜,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1588085。被申请人:盘县红果镇上纸厂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936099。代表人欧阳应昌,盘县红果镇上纸厂煤矿投资人。申请人周紫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盘县红果镇上纸厂煤矿部分采矿权区域因修建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段占用而获得的赔偿款中的14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周紫萍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盘县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盘县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责任限额为14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紫萍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盘县红果镇上纸厂煤矿部分采矿权区域因修建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段占用而获得的赔偿款中的140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紫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泽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