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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田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田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民初1335号原告赵某,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原告赵某与被告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1月16日,我作为购买方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给付了被告购房定金20000元。后因被告违约,其拒绝将房屋转卖给我,双方经协商,被告应向我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2017年2月17日,被告在给付了我部分定金24000元后,对剩余定金16000元,其承诺于2017年3月31日前付清,并于当天为我出具了欠条一张。后我虽多次催要,被告却拖延给付至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我定金1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购买方曾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给付了被告购房定金20000元。后因被告违约,拒绝将房屋转卖给原告,经双方协商,被告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2017年2月17日,被告在给付了原告部分定金24000元后,对剩余定金16000元,其承诺于2017年3月31日前付清,并于当天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拖延给付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于开庭时的陈述笔录及提交的被告所打欠条一张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所欠原告定金16000元,其应在约定期限内及时付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应给付原告定金款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窦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