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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武汉佳合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金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佳合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佳合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孝河路1号王府花园A1903室。法定代表人吴良恕。被执行人金丽,女,1960年8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2民初49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79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79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党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