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阿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阿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2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袁建,局长。被执行人周阿夏,女,192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绍市建设拆裁(2016)01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该裁决认定,绍兴市城建环保项目办公室经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实施越王城保护整合工程建设,需拆除产权属被执行人周阿夏所有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偏门直街143号的砖木结构平屋一间,地号中都五图2956,建筑面积23.24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该项目自2007年8月15日开始动迁,绍兴市城建环保项目办公室按政策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但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在搬迁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绍兴市城建环保项目办公室向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该申请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周阿夏缺席而调解未成。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裁决:一、由绍兴市城建环保项目办公室提供安置房一处,即望龙公寓4幢105室(建筑面积66.82平方米),供周阿夏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二、周阿夏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偏门直街143号的房屋评估价值计147272元,绍兴市城建环保项目办公室提供的安置房价值计433834.2元,两项相抵,周阿夏应支付给绍兴市城建环保项目办公室产权调换差额款计286562.2元,在办理手续时付清。搬迁费等其他费用按规定另行结算。三、周阿夏应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并搬迁腾空绍兴市越城区偏门直街143号房屋后交由绍兴市城建环保项目办公室拆除。本院认为,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绍市建设拆裁(2016)01号裁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绍市建设拆裁(2016)01号裁决,由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棣审 判 员 赵志明人民陪审员 潘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玲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