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4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树跃、刘春英等与周海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跃,刘春英,周海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099号原告:吴树跃,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刘春英,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XX,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龙,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君,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吴树跃、刘春英与被告周海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树跃、刘春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会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