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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4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树跃、刘春英等与周海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跃,刘春英,周海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099号原告:吴树跃,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刘春英,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XX,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龙,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君,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吴树跃、刘春英与被告周海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树跃、刘春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会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