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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春梅、秦光玉、陈进申请执行陈国学人格权一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梅,秦光玉,陈进,陈国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梅,女,汉族,1987年3月11日出生,住武隆区。申请执行人秦光玉,女,汉族,1963年2月26日出生,住武隆区。申请执行人陈进,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武隆区。被执行人陈国学,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武隆区。陈春梅、陈进、秦光玉诉陈国学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武法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陈国学未履行义务,陈春梅、陈进、秦光玉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国学支付赔偿款13410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国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陈国学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国学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陈国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陈国学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还查明陈国学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陈国学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国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被执行人陈国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陈春梅、陈进、秦光玉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陈春梅、陈进、秦光玉,并征求陈春梅、陈进、秦光玉的意见,陈春梅、陈进、秦光玉对此无异议也同意结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武法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冰红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唐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