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郝照臣与被告封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照臣,封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民初342号原告:郝照臣,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延红,男。被告:封占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才,男,陕西省富县富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郝照臣与被告封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照臣及其诉讼代理人田延红与被告封占斌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广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照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1718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2014年10月30日至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3、依法裁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富县茶坊镇油坊塬村设立农药代销点,2014年原告给被告供用农药,经结算后,被告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货款。被告承认拖欠原告农药款的事实,但辩称由于原告郝照臣提供的农药配方错误,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驳回原告之诉;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无证据支持,应依法驳回起诉;原告应当赔偿给被告造成的损失9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封占斌承认原告郝照臣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郝照臣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原告郝照臣代销的农药虽为国家认证的合格产品,但原告为其提供的使用配方已超过使用说明的三千至四千倍,采用二千倍的配比给药,且同时使用的药品种类过多,致使其在2014年遭受苹果树落叶病的损害,造成损失;损害发生时,被告就报告果业局,果业局相关技术人员实地查看后,得出原告配置的农药一是种类过多,二是配药比例过大,导致果树褐斑病和斑点落叶病的发生,给果农造成大幅度的减产。若使用该农药的农户中有未发生苹果树落叶病的或者没有使用该农药的农户中发生了同等程度落叶病的情况,即可排除药品使用致害的可能;经被告申请,本院依职权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相关调查,原告所居住的村庄在2014年共有十八户村民(包含原、被告)购买其代销的农药并按其提供的配方使用,这十八户村民当年均遭受苹果树落叶病的损害,而未使用原告代售农药的村民均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出现相当程度的苹果树落叶病;结合果业局的情况说明,可判定被告2014年遭受苹果树落叶病的原因系原告出售的农药使用配比浓度过高,同时使用的农药品种过多造成的,故被告主张的理由符合客观事实,应予采纳;原告出售给被告的农药产品,被告使用后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原告指导被告使用的配比浓度高出使用标准,且同时使用的品种过多,致使被告经营的果园遭受较为严重的落叶病侵害,遭受一定的损失,虽该损失未经相关部门鉴定,现无相关准确的受损程度和衡量标准,但根据实际情况(办案法官2014年后季到现场通过“两说一联”调解过该起纠纷),被告遭受的损失应当大于其所欠原告的农药价款,而原告提供给被告使用农药的配方是经销商提供给原告的,原告自身不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被告主张不予支付拖欠原告的农药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农药货款,应予驳回;被告请求赔偿损失9万元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照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郝照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亮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鹏飞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