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贵哲与张月玲、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哲,张月玲,冯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1386号原告:张贵哲,男,194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灵芝,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月玲(别名张小改),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冯勇,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冯勇与张贵芝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月玲、冯勇返还借款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上半年,被告冯勇因为上班需要钱,同被告张月玲一起向我借了现金20000元,因我身体不好,××需要花钱,多次找到被告要钱,二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延,一直没的将款还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辨称:不是借原告的钱,是被告之子冯秋实在2013年考上大学是原告自愿送给冯秋实的钱(冯秋实系原告外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且二被告不认可向原告借款这一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原、被告陈述、自认,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张贵哲诉被告张月玲、冯勇借款,原告张贵哲多次催要二被告归还欠款,二被告拒不归还,形成纠纷,诉至本院。另查明张月玲与冯勇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二被告借款20000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和法律依法。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贵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贵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段XX审判员 陈登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