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3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振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振荣,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振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振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15时许,被害人林某1在开平市塘口镇四九信用社柜台取款八万元,办理好手续后将放在窗口的钱款装进胶袋,正在后面排队等候办理取款业务的被告人陈振荣见到柜台窗口还有1捆一万元人民币未取出,其趁林某1不注意之机,把其带来的存折放进柜台窗口,让银行工作人员把一万元存入其存折,将上述一万元据为己有。另查明,被告人陈振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全部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1月26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振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振荣的供述、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1、谭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振荣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振荣无视国家法律,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陈振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振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春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