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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扬州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师宗县金鑫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师宗县金鑫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5号申请执行人:扬州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新科路。法定代表人李光兰。被执行人:师宗县金鑫煤矿,住所地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大迫干村。申请执行人扬州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师宗县金鑫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师宗县金鑫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4387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