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丁新涛与杨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新涛,杨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276号原告:丁新涛,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杨建平,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丁新涛与被告杨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丁新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新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新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新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一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