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王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283号之一原告岳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思锋、高群豹,开封市鼓楼区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询问,被告王某某亦同意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光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