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32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吕汉亮、陈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汉亮,陈得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26号之五申请人吕汉亮,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执行人陈得平,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5楼,组织机构代码68234976-X。负责人胡书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汉亮与被执行人陈得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汉亮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陈得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已付清标的款,申请人吕汉亮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得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已付清标的款,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