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涛与葛清波、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葛清波,王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被执行人:葛清波,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王洪涛,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葛清波、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3民初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佰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诗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