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0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涛与葛清波、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葛清波,王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被执行人:葛清波,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王洪涛,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葛清波、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3民初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佰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诗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