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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北蓝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少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蓝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少愚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初207号原告:河北蓝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胡俊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珍,女,该公司职工。被告:黄少愚,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河北蓝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少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蓝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少愚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4年11月1日、2015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各一份,该两份合同落款处出租方签名为王勃、张伟,承租方为被告。原告对此称,王勃、张伟是公司职工,被告自2014年开始在原告处租车,租有冀A×××××别克商务,冀A×××××别克商务、冀A×××××索8、冀A×××××海马、冀A×××××的雅阁及尾号为499的帕萨特共六辆车,至2015年4月14日共产生租金95216.68元,被告支付74000元,尚欠21216.68元租金未付,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7月20日又产生租金5333.34元,被告违章造成罚款金额2100元,扣分产生损失3900元,合计32550.02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32550.02元。被告黄少愚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裁判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租车,有汽车租赁合同、验车单及部分租车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租车、付款记录单上显示应收21216.68元,该单据有被告黄少愚签字,故被告欠原告租金21216.68元的事实,本院亦予确认。原告主张5333.34元租金,其提交的租车记录上无黄少愚本人签字,原告仅提供租车单及验车单等不足以证实被告拖欠租金的事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汽车租赁合同》第一条第5款“违章罚款由承租方承担”的约定,原告因违章产生的罚款2100元,被告理应承担。关于扣分损失3900元,原告未能对费用产生的事实举证证明,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少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蓝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3316.68元;二、驳回原告河北蓝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4元,由原告河北蓝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4元,被告黄少愚负担44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黄少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倩人民陪审员  史翠敏人民陪审员  韩 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粱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