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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金云、李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云,李梅,刘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金云,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庆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金云与李梅、刘庆林债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梅、刘庆林共有的位于常州市通江南路18-1517、18-1518、18-1519、18-1520、18-1521室共五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常房权证字第00538063-1、00538077-1、00538111、00541320-1、005380**号)。现因上述房产已经拍卖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梅、刘庆林共有的位于常州市xxx路18-xxxx、18-xxxx、18-xxxx、18-xxxx、18-xxxx室共五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常房权证字第0053xxxx-1、0053xxxx-1、0053xxxx、0054xxxx-1、0053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