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6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述王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麒麟,李述,王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679号原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66685。法定代表人:周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麒麟,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述,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川区。被告:王卫,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麒麟、李述、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纳诉讼��用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原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4800元,截至2017年5月11日,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天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剑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