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边利建与乔红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利建,乔红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边利建,男,汉族。被执行人乔红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边利建与被执行人乔红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边利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及腾交房屋,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遂向被执行人乔红武发出腾迁公告,并在期满后强制执行,现房屋已交付申请执行人边利建。关于申请执行人边利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红武违约金100000元一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庭予以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5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