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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卢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刑初93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辩护人王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如下:2014年8月20日,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公司)与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船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天腾公司分包黄冈市体育中心一期主体育场工程钢结构项目,该公司安排被告人卢某具体负责该项目实施。从2015年3月至7月份期间,天腾公司共计拖欠钢结构安装、网架制作等四个班组九十九名民工工资163万元。2015年7月20日,陈某1等九十九名欠薪民工到黄冈市劳动监察支队要求解决欠薪问题,同年7月24日黄冈市劳动监察支队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但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卢某却采取搪塞、逃避的方法长期拖欠民工工资,公安机关受案后多次电话联系其从外地回黄州解决上述欠薪发放事宜,其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过多方协调,先由武船公司代为支付民工欠薪120万元,后卢某筹集欠薪余款43万元,于2016年2月2日支付给民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但是没有支付劳工报酬是由于武船公司的钱没有给到位,所以请求法庭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起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也无异议,辩护认为,被告人卢某主观上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意思,其未支付报酬,客观上是武船公司没有未支付欠款。且其具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天腾公司分包黄冈市体育中心一期主体育场工程钢结构项目,该公司安排被告人卢某全权负责该项目实施。从2015年3月至7月份期间,天腾公司共计拖欠钢结构安装、网架制作等四个班组九十九名民工工资163万元。2015年7月20日,陈某1等九十九名欠薪民工到黄冈市劳动监察支队要求解决欠薪问题,同年7月24日黄冈市劳动监察支队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但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卢某却采取搪塞、逃避的方法长期拖欠民工工资,公安机关受案后多次电话联系其从外地回黄州解决上述欠薪发放事宜,被告人卢某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过多方协调,先由武船公司代为支付民工欠薪120万元,后卢某筹集欠薪余款43万元,于2016年2月2日支付给民工。另查明,绵阳市游仙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卢某是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被告人卢某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领取工资情况说明、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人口基本信息、黄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报告书、武船公司结算支付凭证、黄冈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补充说明;二、证人证言证人胡某、陈某1、李某、陈某2的证言;三、被告人卢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在武船公司代为支付民工工资120万元后,被告人卢某积极筹措余款,确保民工工资全部付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卢某是自首的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经征求被告人卢某所居社区的意见,同意纳入社区矫正,故综合案件的起因、具体犯罪情节,罪后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中审 判 员  张怀良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