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青与尚建伟、尚建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青,尚建伟,尚建华,曹喜凤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508号原告:曹青,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现庄,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建伟,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尚建华,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曹喜凤,女,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曹青与被告尚建伟、尚建华、曹喜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曹青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青撤诉。案件受理费9634元,减半收取计4817元,由原告曹青负担。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