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59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因赌博于2008年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09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后于2009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赌博于2012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7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三家店村东富丽华源足疗店大厅内,因琐事与姜某(男,29岁,辽宁省人)发生口角,后李某用拳头殴打姜某的面部,致姜某唇裂伤,创伤性牙齿脱落。经鉴定,姜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后被查获。民事问题已和解并执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如实供述,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蔡 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艳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