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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昊泰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昊泰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民初1381号原告:山东昊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城工业园内海丰二路东香榭里大街以北。法定代表人:李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埕口镇鲁北高新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维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宁,男,该公司职员。原告无棣昊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泰公司)与被告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与无棣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铝材公司买卖合同系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依法将二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昊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新,被告铝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昊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64781.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倒班宿舍楼配电箱制作、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其公司铝材项目倒班宿舍楼内的配电箱体及箱内电器配件,货款按中标单价,根据供货总量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制作安装并经被告验收完毕。2013年3月份,原被告再次协商确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其公司热电项目的配电箱,产品单价按以上2012年10月29日双方合同中的价格确定。双方约定后,原告已全部供货安装并经被告验收完毕,但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至今尚欠货款164781.2元。为此,特提起诉讼。被告铝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数额无异议,但原告方有张发票金额91781元没有入账,我公司对该91781元没有偿还义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9日,原告昊泰公司(原名称无棣恒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铝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昊泰公司为被告铝材公司的倒班宿舍楼配电箱进行制作、安装,双方对产品验收、工期、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价格按照投标报价。该合同由原被告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昊泰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各种型号的配电箱、配电柜及附件制作并安装完毕。2017年1月4日,昊泰公司为原告开具了金额为91320元、8207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7年3月10日,昊泰公司又为被告开具了91781元的增值税发票,后被告付款100389.80元,剩余164781.20元未付,形成诉讼。被告铝材公司对上述的91781元的货款未办妥入账手续,但对该货款数额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齐星热电配电箱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昊泰公司与被告铝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铝材公司对原告昊泰公司所制作安装的配电箱、配电柜及附件并无异议,亦对产品价格予以确认,故铝材公司应当按照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数额履行付款义务,其未及时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照建设工程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无合同依据,结合本案性质,本院支持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昊泰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64781.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8元,保全费1244元,由被告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阚铁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