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袁燕、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袁燕,吴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281号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雪军,总经理。被告:袁燕,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吴勇,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燕、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