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程晟与陈军通、金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晟,陈军通,金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1408号原告:程晟,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军通,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金琳林,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程晟与被告陈军通、金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陈军通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判令被告金琳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10日,原告程晟与被告陈军通经结算,被告陈军通尚欠原告350000元,并由被告金琳林提供担保出具结算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军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程晟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金琳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35元,由被告陈军通、金琳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渭奇人民陪审员 王超英人民陪审员 叶伶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