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洪波与被告南充亿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曹骁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波,南充亿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曹骁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194号原告:陈洪波,男,生于1981年1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南充亿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曹骁薄被告:曹骁薄,男,生于1971年10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波与被告南充亿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曹骁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陈洪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存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