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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爱思开国琳公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爱思开国琳公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爱思开国琳公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爱思开国琳公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波已自行将全部案件款给付申请人陕西爱思开国琳公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不要再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经审查,该申请为申请人自愿作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完毕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新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