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林红池与康群杰、张丽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池,康群杰,张丽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737号原告:林红池,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住扶沟县。被告:康群杰,男,汉族,1990年11月20日出生,住伊川县,系豫C×××××号轿车驾驶人。被告:张丽峰,女,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伊川县,系豫C×××××号轿车所有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06562427Y。负责人:赵松淼,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红池与被告康群杰、张丽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红池与被告康群杰、张丽峰私下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康群杰、张丽峰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红池撤回对被告康群杰、张丽峰的起诉。审判长 张银峰审判员 张 博审判员 陈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柯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