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8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素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骏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骏景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8473号原告:陈素文,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骏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骏景花园骏华轩二层49号、51号商铺。主要负责人:张小燕,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支行职员。本院受理原告陈素文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骏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素文在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素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如期到庭应诉,依法可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素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素文负担。审 判 长 陈诗媛人民陪审员 崔 萍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宜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