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曹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558号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某、韩某,公司员工。被告曹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热费及违约金16059.15元。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