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与姜伟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姜伟艳,姬洪明,姜占利,周亚杰,肖生库,李越平,肖淑梅,姜占海,周立平,姜占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1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闫维峰,职务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阳,职务清收员。被告:姜伟艳,女,住肇东市。被告:姬洪明,男,住肇东市。被告:姜占利,男,住肇东市。被告:周亚杰,女,住肇东市。被告:肖生库,男,住肇东市。被告:李越平,女,住肇东市。被告:肖淑梅,女,住肇东市。被告:姜占海,男,住肇东市。被告:周立平,女,住肇东市。被告:姜占福,男,住肇东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市支行与被告姜伟艳、姬洪明、姜占利、周亚杰、肖生库、李越平、肖淑梅、姜占海、周立平、姜占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伟艳、姬洪明、姜占利、周亚杰、肖生库、李越平、肖淑梅、姜占海、周立平、姜占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姜伟艳、姬洪明偿还贷款本金49,772.38元及利息15,658.53元,被告姜占利、周亚杰偿还贷款本金49,772.38元及利息15,658.53元,被告肖生库、李越平偿还贷款本金49,772.38元及利息15,658.53元,被告肖淑梅、姜占海偿还贷款本金49,772.38元及利息15,658.53元,被告周立平、姜占福偿还贷款本金49,772.38元及利息15,658.53元,本息合计327,154.55元,并支付从2016年10月08日起至结清之日止期间逾期产生的利息及罚息,十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2日十被告姜伟艳、姬洪明、姜占利、周亚杰、肖生库、李越平、肖淑梅、姜占海、周立平、姜占福与原告签定小额农户联保贷款合同,每户为50,000元,年利率13.5%,当时约定前10个月每月还息,后两月偿还本金及利息。然而十被告到期后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27,154.55元至今未付。被告姜伟艳、姬洪明、姜占利、周亚杰、肖生库、李越平、肖淑梅、姜占海、周立平、姜占福在举证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12月2日被告姜伟艳、姜占利、肖生库、肖淑梅、周立平组成联保组,分别在原告处贷款。被告姜伟艳、姬洪明、姜占利、周亚杰、肖生库、李越平、肖淑梅、姜占海、周立平、姜占福与原告签定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被告姜伟艳、姜占利、肖生库、肖淑梅、周立平各贷款50,000元,年利率13.5%,约定前10个月每月还息,即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10月2日还利息,2014年10月2日至2014年12月2日分两月偿还本金及利息,如逾期,加收30%罚息。被告姜伟艳、姜占利、肖生库、肖淑梅、周立平给原告出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手工)借据各1份。贷款到期后,被告姜伟艳、姬洪明、姜占利、周亚杰、肖生库、李越平、肖淑梅、姜占海、周立平、姜占福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余欠贷款本息未能偿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姜伟艳、姬洪明、姜占利、周亚杰、肖生库、李越平、肖淑梅、姜占海、周立平、姜占福拒不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姜伟艳、姜占利、肖生库、肖淑梅、周立平分别在原告处贷款,与原告签定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姬洪明系姜伟艳配偶,被告周亚杰系姜占利配偶,被告李越平系肖生库配偶,被告姜占海系肖淑梅配偶,被告姜占福系周立平配偶,对其配偶的借款均知情,并在贷款借款合同、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签字、捺印,被告姜伟艳、姜占利、肖生库、肖淑梅、周立平借款应视为其各自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姜伟艳、姜占利、肖生库、肖淑梅、周立平组成联保组,应互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姬洪明、周亚杰、李越平、姜占海、姜占福应只对其本人配偶的借款承担给付责任,对其他被告借款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姜伟艳、姬洪明、姜占利、周亚杰、肖生库、李越平、肖淑梅、姜占海、周立平、姜占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市支行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伟艳、姬洪明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市支行贷款本金49,772.38元、利息按17.55%计算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姜占利、周亚杰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市支行贷款本金49,772.38元、利息按17.55%计算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肖生库、李越平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市支行贷款本金49,772.38元、利息按17.55%计算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肖淑梅、姜占海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市支行贷款本金49,772.38元、利息按17.55%计算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周立平、姜占福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市支行贷款本金49,772.38元、利息按17.55%计算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以上十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姜伟艳、姜占利、肖生库、肖淑梅、周立平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雪野人民陪审员 张淑琴人民陪审员 李国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丛晓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