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景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675号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坪阳庙乡宁家坪市场。法定代表人杨中平,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曾建兵,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景富,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永波代理审判员 黄谭武人民陪审员 杨科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