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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被执行人:张刚,男。本院在执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与张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6年2月26日做出的(2016)西莲证经字第152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于2017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4981.3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张刚名下陕A7AZ**车辆以627501元拍卖成交,2017年1月16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出(2015)榆中执字第00328-1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张刚涉案车辆的成交价款316682.57元,2017年2月2日,将被执行人张刚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2017年3月14日,本院(2017)陕0104执保42号冻结被执行人张刚执行案款178847.75元,2017年3月16日,本院将案款126896.6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并扣除执行费5074元,2017年3月24日,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刚名下由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北侧紫汀苑5幢12502号房产的预查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6)西莲证经字第1528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永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