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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商金通、朱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商金通,朱玉梅,户金忠,户其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903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英刚,该公司清收大队负责人。被告:商金通,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玉梅,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户金忠,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户其贤,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金通、朱玉梅、户金忠、户其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该案与2017年4月28日本院受理(2017)冀1121民初782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商子远、李素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系同种情况,枣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