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7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米文学、曾中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文学,曾中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文学,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中海,男,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上诉人米文学因与被上诉人曾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米文学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米文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田源审判员 傅 敏审判员 刘冠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奕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