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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雅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雅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667号原告: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鲍官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宇谋,该司员工。被告:宋雅恩,女,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钊和,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欣,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雅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恒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敏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