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1968年0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范某某与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小虎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雷腾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茂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