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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董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644号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池县乔河乡火石沟门村李沟门组。法定代表人:郭有山,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男,该公司协调员。被申请人:董刚,男,汉族。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