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440号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建设街***号。组织机构代码41282356-4法定代表人:王洪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庞观静,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田建军,男,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2017年3月6日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