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窦玉龙与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玉龙,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窦玉龙,男,1982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张磊被执行人:王书斌,男,1948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窦玉龙申请执行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书斌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书斌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书斌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书斌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原广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