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瑞君与陈凤波、郭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君,陈凤波,郭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062号原告杨瑞君,男,1959年8月29日生,满族,住九台市。被告陈凤波,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郭美玲,女,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君诉被告陈凤波、郭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瑞君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向二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此款到期后被告拒付。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陈凤波、郭美玲在法院受理过程中原告方不能提供被告吴强的具体送达住址,故本院无法对被告陈凤波、郭美玲送达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瑞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美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