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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谢仙进与被告陈志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仙进,陈志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792号原告:谢仙进,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志洪,男,1985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谢仙进与被告陈志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金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仙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仙进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志洪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陈志洪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陈志洪向谢仙进购买汽车配件,至2015年11月22日结欠货款7000元,陈志洪向谢仙进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谢仙进汽车配件款7000元,柒仟元正,欠款人:陈志洪,2015.11.22”。出具欠条后,陈志洪偿还欠款2000元。2017年4月25日,谢仙进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志洪支付货款7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在审理过程中,陈志洪支付货款500元,谢仙进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陈志洪支付货款4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本院认为,陈志洪向谢仙进购买汽车配件尚欠货款4500元,有陈志洪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谢仙进催讨陈志洪未能还清欠款,属违约行为,应限偿还。因此,谢仙进起诉要求陈志洪支付货款4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审理过程中,谢仙进变更诉讼请求,属谢仙进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支持。陈志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志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仙进货款4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25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志洪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 芳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