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友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友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47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友煌,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友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友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0时许,被告人吴友煌与被害人黄某在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122号店面相遇,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随后,被告人吴友煌持一把折叠水果刀捅刺被害人黄某腹部两刀,致使黄某肝破裂、腹腔积血。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所受损伤系重伤二级。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吴友煌在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美埔村庙山188号被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折叠水果刀一把。到案后,被告人吴友煌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吴友煌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友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吴友煌的庭前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唐某、孙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折叠水果刀,门诊病历、手术记录单、影像诊断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情况说明及诉讼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友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友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友煌尚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从教育挽救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友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另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友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折叠水果刀1把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新风审 判 员 汪漳龙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