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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金先兆、杨正初等与汪维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先兆,杨正初,汪维立,杨永义,胡剑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246号原告:金先兆,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杨正初,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汪维立,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三人:杨永义,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第三人:胡剑,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金先兆、杨正初诉被告汪维立、第三人杨永义、胡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金先兆、杨正初于2017年5月22日以所起诉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先兆、杨正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金先兆、杨正初兰负担。审判员  顾成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