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丛喜武、尹国爽与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巨源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喜武,尹国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20号申请执行人:丛喜武,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申请执行人:尹国爽,女,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巨源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巨源街65号。代表人:毕建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喜武、尹国爽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巨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3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