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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4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定学与周应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定学,周应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公司,王官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570号原告:张定学,男,1972年10月23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周应龙,男,199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法定代表人:董海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官文,男,1984年8月28日生,民族不详,住贵州省晴隆县。原告张定学与被告周应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公司、王官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定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定学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定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张定学负担。审判员  刘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