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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薛佩华、孙长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佩华,孙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薛佩华,女,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孙长生,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薛佩华申请执行孙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长生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孙长生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