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薛佩华、孙长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佩华,孙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薛佩华,女,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孙长生,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薛佩华申请执行孙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长生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孙长生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搜索“”